延伸閱讀 保單未過戶法院判不賠(1)
車輛轉讓后,由于保險合同沒有辦理過戶而遭到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屢見不鮮。2008年9月江西省某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,判決摩托車主劉某及農用車司機邱某分別賠償傷者肖某經濟損失5 762元和1.3萬元,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據了解,肇事農用車此前登記車主系陳某,2006年6月29日陳某在江西省某縣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。2007年3月25日,陳某將該車轉讓給王某。2007年4月11日,王某又將該車轉讓給邱某。該車兩次轉讓,均未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(xù)變更保險合同。
2007年5月25日,邱某駕駛該車在超越前方車輛時,與相對方向劉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,造成兩車受損及摩托車所載肖某受傷。該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:農用車司機邱某負主要責任,劉某負次要責任,肖某無責任。肖某受傷后經住院治療38天,用去醫(yī)療費用近2萬元。對此,車主、司機、保險公司相互推諉、拒絕賠償。肖某一紙訴狀,將車主、司機、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邱某在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,應當預見對面來車有會車的可能而疏忽大意導致交通事故的發(fā)生,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;被告劉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三十三條規(guī)定: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,經保險人同意繼續(xù)承保后,依法變更保險合同。而陳某與保險公司所承簽保險合同附加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》明確約定,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,保險車輛轉賣,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,被保險人不履行該義務,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。該農用車在經過兩次轉賣后均未到保險公司辦理有關批改手續(xù),按合同約定,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【注釋】
(1)任寶.保險未過戶法院判不賠[N].中國保險報,2008-09-0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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